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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营业钻研】怎样认定受贿数额?

作者:本站编辑 泉源:原创 宣布日期:2018-05-18 浏览次数:

【基本案情】

案例一 罗某,某地农业银行营业员,中共党员。外地农民方某、孙某等人申请副业生长贷款。贷款乐成后,罗某以为有恩于对方,向对方索要“利益费”。方某、孙某等人拒绝后,罗某遂要挟对方提前送还贷款,多次强行索要对方财物,价值人民币1.5万元。另外,罗某尚有多项违反中央八项划定精神行为。

案例二 梁某,某都会妄想局长,中共党员。梁某接受某高尔夫俱乐部总司理杨某的请托,调解了高尔夫俱乐部的妄想。为此,杨某送给梁某一张免费高尔夫声誉会员消耗卡,梁某使用该卡现实消耗人民币13.6万元。

案例三 王某,某市环保局长。辖区内的化工企业大明公司认真人朱某,经人先容熟悉王某,2017年通过种种时机赠予王某财物2次,共1.9万元人民币。2018年春节,朱某向王某提出希望能够在马上开工的化工项目中给予资助,王某赞成。之后,王某又划分收受朱某财物4次,共32万元人民币。

案例四 刘某,某县委副书记。刘某多次为同砚赵某在房地产开发等方面提供资助。2015年2月,赵某送给刘某价值80万元的商品房一套,并将钥匙交给刘某。为掩人线人,刘某开了数张房款欠条给赵某。2018年1月,刘某退休,以为风声已过,遂与赵某治理衡宇过户手续,此时该房市场价已经升值为160万元。

【不同意见】

上述案件的焦点是怎样认定党员和公职职员的违纪违法行为,以及受贿行为的涉案数额。

【案件评析】

受贿数额是受贿犯法治罪量刑的主要标准。实践中应团结行为人的主观目的、受贿事由、情节等详细认定。

(一)案例一中罗某多次索贿,涉嫌受贿罪

2016年4月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审查院公布的《关于治理贪污行贿刑事案件适用执法若干问题的诠释》(以下简称《诠释》)明确了“情节+数额”的行贿犯法认定标准。其中第一条划定,“贪污或者受贿数额在三万元以上不满二十万元的,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三百八十三条第一款划定的‘数额较大’”,同时枚举了受贿数额在一万元以上不满三万元,但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三百八十三条第一款划定的“其他较重情节”的八种情形,包括“多次索贿的”。这里的“多次”没有时间限制,岂论时间是非,通常基于详细职务行为索要行贿的,均应一并纳入犯法处理。本案中,罗某多次索贿,虽然数额缺乏三万元,但属于刑法第三百八十三条第一款划定的“其他较重情节”,涉嫌组成受贿罪。

(二)案例二中梁某涉嫌受贿罪,受贿数额以现实消耗的数额盘算

为了更有用地惩办糜烂,《诠释》将刑规则定的财物作出了适度扩张诠释,划定行贿犯法中的财物包括钱币、物品和工业性利益。并进一步明确工业性利益包括可以折算为钱币的物质利益如衡宇装修、债务免去等,以及需要支付钱币的其他利益如会员效劳、旅游等。后者的犯法数额,以现实支付或者应当支付的数额盘算。本案中,梁某收受无详细金额的会员卡,涉嫌组成受贿罪,详细受贿数额应以行为人持该卡现实消耗(支付)的资费盘算,即13.6万元人民币。另外,梁某还违反了清廉纪律,组成党纪处分条例第八十七条划定的违规收支私人会所行为。

(三)案例三中王某涉嫌受贿罪,应累计盘算受贿数额

《诠释》第十三条划定,国家事情职员索取、收受具有上下级关系的下属或者具有行政治理关系的被治理职员的财物价值三万元以上,可能影响职权行使的,视为允许为他人谋取利益。凭证该划定,朱某作为王某的行政治理工具,王某在收受请托前收受了对方2笔财物,纵然王某未为对方投契,可能影响职权行使,也组成受贿行为。另外,《诠释》第十五条划定,“对多次受贿未经处理的,累计盘算受贿数额。”因此,王某收受朱某请托前后收受的6笔财物,应当一并计入受贿数额,共33.9万元人民币。

(四)案例四中刘某涉嫌受贿罪,应以受贿行为完成时盘算受贿数额

本案中,2015年赵某将衡宇钥匙交给刘某时,明确体现是“送”而不是“借”,写下欠条的目的只是为了掩人线人。在2015年刘某收受衡宇时,主观上已明确具有扫除对方所有权的居心,只要已现实取得或控制、占有收受到的衡宇,就应认定现实取得了财物,而不在于是否举行不动产挂号,这体现了主客观相一致的原则。因此,应以2015年受贿实验时的衡宇价值80万元盘算,衡宇升值部分属于违法所得,应依法对衡宇予以没收。若是该衡宇已转卖,所获得的利润作为违法所得,应依法予以追缴。

(泉源:中国纪检监察报2018年5月2日第8版 作者:王希鹏 作者单位:中国纪检监察学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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